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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自創說,海峽兩岸屬分治分立的局面,如果要簽訂類似大陸和香港之間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協定,雙方應在「對等」情況下,由公權力機構或獲有公權力機構授權的民間組織代表簽訂。身兼香港理工大學中國商業中心講座教授的陳自創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現階段較為可行的方式是,倣照兩岸航權談判的香港模式,由兩岸具有公權力的機構、或獲有公權力機構授權的民間組織代表雙方政府,在香港或其他第三地簽訂「類似CEPA」的協定,譬如可倣傚紐西蘭與澳洲簽訂的「更緊密經貿關係」 (CER)、或紐西蘭與新加坡簽訂的「更緊密經貿夥伴」 (CEP) 。 陳自創認為,兩岸簽訂「類似CEPA」協定後,對台灣有利有弊,例如有一好處是台灣的服務業可享「優惠」待遇進大陸及農產品可免關稅進大陸,對台灣的服務業及農業有好處。
另方面,缺點是如果台灣的資金、技術、人流及物流一旦完全依賴大陸市場,假如大陸採取反傾銷或緊縮市場的政策,將對台灣非常不利,這是台灣公權力機構一定要介入的主要原因。他說,假如兩岸簽訂「類似CEPA」的協定,兩岸還要簽訂詳細的規範契約,以解決台商在大陸經營面對的問題,包括在大陸內銷產品的帳款收不回、台資企業的勞資糾紛、台資與中資合作夥伴的爭議、大陸台籍幹部的人身安全、大陸交易信用的不健全及大陸銷售通路不容易建立等。
他指出,這些結構性問題並非「類似CEPA」協定就能解決。 陳自創表示,最重要的還是兩岸應先透過「類似CEPA」協定,例如CER或CEP,讓兩岸公權力機構、或獲有公權力機構授權的民間組織,能代表雙方政府進行「對等」談判,共同商議一個兩岸經貿合作的大架構及其執行機制,這才是當務之急。
4/28/2005 8:39:26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5/4/28/n9039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