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畹町:「主權在民」在共產憲法中的掩飾性及「語義學」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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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畹町:「主權在民」在共產憲法中的掩飾性及「語義學」含義

作者﹕任畹町


【大紀元6月28日訊】我在89年的一項罪狀是,演說「四項基本原則」應該從憲法中「消失」,這是對於民主憲政而言的。

同時,演說還將標榜「主權在民」的現行憲法稱呼為「黨憲」,這是對憲法的「語義學」意義而言的。就是說,「主權在民」對於「黨憲」而言,只具有「語義學」而無實質性含義。

憲法序言規定了「共產黨的領導」具有權力的合法性,從而,確定了中國政治權力與國家和社會的實質性關係。因此,「主權在民」的憲法形式對於「黨憲」的內質而言,具有赤裸裸的「語義學」掩飾性。

此外,作為專制憲法的序言組成,還有「三個代表」「馬毛思想」「鄧小平理論」所注入的政治價值觀念,體現了掌權者的意志,對中共管制的社會,具有它們的特定適用性、指南性、綱領性。

在指出共產憲法的荒謬之後,還應該知曉,所有憲法都是意識形態的工具;都具有民族主義一體化的職能;具有用法律表達政治願望的職能;具有記錄政治衝突和政治發展結果的職能;具有障礙職能;如在革命形勢面前,經常會用立法阻止革命。如果,對一切憲法的上述「適用性、指南性、綱領性」失於無知,將是我們的幼稚。

對於民主憲政的開放性和含混性而言,共產憲法是一種封閉的規範和具體的規範。

我們可以給予「三個代表」以不同的內涵,如「獨裁、腐敗、沒落」的代表等等。但不應將「三個代表」等一系列政治價值對中共的現實適用性、指南性、綱領性視為奇異或不可理喻。

請參考我91年獄中讀荷蘭 亨利?范?馬爾賽文《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的筆記一、主權在民的憲法1、法國憲法第三條: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人民通過自己的代表和通過公民復決行使國家主權。任何一部分人或任何個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國家主權。

2、瑞典政府組織法:瑞典的一切國家權力來自人民。

3、匈牙利憲法第二條第一款:一切權力屬於勞動人民。

4、日本憲法序言:以國政來自國民之嚴肅信仰,其權威由來於國民,其權力經國民代表而行使,其福利為國民所享用。此乃人類普遍之原則。本憲法即基於上述原則而確立。

二、憑借君主、議會、上帝、真主、國家、革命政黨、組織力量制定憲法1、摩納哥憲法序言:朕,由上帝保佑的摩納哥君主蘭尼埃親王三世,已經決定賜予國家一部新憲法。

2、委內瑞拉憲法序言:委內瑞拉國會制定本憲法。

3、突尼斯憲法序言:我們突尼斯人民的代表,集合在國民制憲議會中,承真主保佑,特制訂本憲法。

4、澳大利亞憲法序言:至聖英明的女王陛下的恩准,經徵得教會、世俗及平民的意見和同意制訂憲法。

5、利比亞憲法第一條:革命指揮委員會是阿拉伯利比亞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主權。

6、南非憲法第二條:南非人民共和國承認主權和萬能上帝的啟示。

7、巴基斯坦憲法序言:萬物的主權僅屬於萬能的真主。

8、哥倫比亞憲法第二條:主權必須而且只能賦予國家。

三、共有27國明文規定「社會主義」。佔全球19%的國家。115國未規定,占81%.剛果人民共和國憲法41條:我忠誠地向剛果人民、剛果革命、剛果勞動黨宣誓:在馬列主義的原則指導下……我將竭盡全力爭取無產階級思想的勝利……

四、共有12部憲法提出反抗、革命的權利。佔全球國家的8、4%利比裡亞憲法序言:政府的建立、維護、管理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政治機體的存在,是為了保護這個政治機體,也是為了保障組成這個政治機體的個人享受安全和安寧的權利,享受各種自然權利以及生活的幸福。但這些目的達不到時,人民有權改換政府。並為他們的安全、繁榮和幸福,採取各種必要的措施。

五、有8部憲法,占5、6%規定反抗權利。(自註:沒有找到例子。17 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2條有。)

六、憲法定義1、國家的基本法;2、確立國家最重要機關各種規則的基本總和;3、規定最重要機關、它們的權力極其相互關係;4、分別地互相關聯的規定公民和政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5、確立和限制國家極其機關的權力;6、確立占統治地位的掌權者的意志;7、確定國家和社會實質性的關係;結論:對憲法下實質性定義是不可能的。憲法形式上的定義:是一個或一些政治法律文件。

七、規範開放——規範封閉 規範含混——規範具體八、憲法規定可包括宏、中、微三級法律原則屬於宏觀;法律規範屬於中觀;各種法律規則屬於微觀;九、憲法序言具有聲明性、綱領性。

不論其類型如何,序言常為憲法的政治目標和背景提供重要指南,指導對憲法的規定如何進行解釋,是注入一些政治價值觀念的詞句。而這些政治價值觀念則貫徹執行憲法規範,為落實規範提供指導方針。

這些價值觀念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

(自註:如自由、民主、君主、議會、上帝、真主、革命政黨、組織或「四項基本原則」的價值觀念、指導方針。)

法院為了判決,在某些情況下,不得不明確引用憲法序言。

十、專制的集權的國家用「語義學」的憲法來掩蓋其真正的本質。憲法規範和實際效力運用無共同之處。

(自註:如中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僅僅具有「語義學」的意義,不能掩蓋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單一執政黨」的本質。確實,憲法規範和實際效力運用無共同之處。)

十一、憲法的各種職能1、意識形態職能:憲法必須為某種意識形態服務。不淪是否有意,結果就是灌輸意識形態。憲法是意識形態的工具。(自註:符合中國憲法如馬毛思想,還有自由、平等、民主、博愛……)

2、民族主義職能:服務於國家的民族主義或某一民族主義。又稱一體化職能。(自註:符合中國憲法。)

3、組織職能:規定組織發展的方向。

4、合理化職能:用法律術語表達政治願望、目的和法律意義上的信念。

5、公共關係職能:國家的出生證明,進入國際社會的名片。

6、登記記錄職能:記錄政治衝突和政治發展的結果。但並非所有,要被政治家選擇。(自註:如中國人民在共產黨的領導下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社會主義建設和革命的成就云云。)

7、象徵職能:如正義、公正、民主、自由、法治的象徵。

8、障礙職能:只要政治變革的壓力沒有採取革命鬥爭的形式,憲法就要通過拖延政治變革來履行其障礙職能。通過解釋憲法或修改憲法這兩個途徑使人民的願望多年不能實現。

(自註:幼稚「憲政主義者」希望在「一黨政治」的前提下,通過修憲實行憲政是可能的嗎!重新「制憲」才是可行之路,仍舊不能避免必要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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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載《議報》第256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6/28/2006 9:17:1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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