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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傳法草案 NCC擬回復徵收特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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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十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草擬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中取消徵收系統業者「特種基金」,遭中央、縣市政府及媒改團體反對。NCC 官員透露,未來將採折衷方式,在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補助公共電視及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前,仍維持「特種基金」的方式。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金額,提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特種基金」。基金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百分之四十撥付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從事與此法有關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使用;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NCC認為,公共電視和地方文化建設是政府的公共責任,因此在日前修訂的通傳法草案中,將此向系統業者徵收的「特種基金」刪除,另增訂行政院對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關地方文化建設使用,應每年足額編列預算。

不過,媒改團體認為,在鬆綁商業廣播電視的同時,仍應從特種基金撥用一定比例補助公共廣播電視發展,NCC刪除特種基金,未來業者將不必負擔公共責任,這是NCC變相幫財團減稅。

由於各界壓力湧進,NCC在上次的委員會議中討論出折衷版,在政府未編列足額預算補助公共電視及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前,仍維持「特種基金」,但業者提撥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的金額減為百分之零點七,其中百分之四十三補助公視,百分之五十七撥付地方政府從事相關文化建設。

在從事通訊傳播普及建設與發展方面則是以「虛擬基金」概念施行,當主管機關指定服務事業提供普及服務產生的虧損和費用,再由業者分攤繳交。

上述特種基金的修正方案上週已獲NCC委員會議初步共識,預計在明天召開的委員會議中可進一步獲得決議。

NCC發言人石世豪說,業者已繳納特許費等費用,再要業者提撥一定比例費用補助公共電視和地方相關文化建設並不合理,這樣僅會造成費用轉嫁至消費者。

他表示,NCC仍認為公共電視和地方文化建設是政府的公共責任,但為消除外界疑慮,通傳法作適度調整,讓政府未編預算前先維持徵收特種基金,讓各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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