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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雲飛:中國為什麼容易被妖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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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訊】我是不承認中國被妖魔化的,但為什麼我要言說這個問題呢?那是我們的官方傳媒和太多民族主義情緒的人,一看到西方對中國偶有的不實報導,便說這是西方集體的、有意的對中國的歪曲。英國作家吉卜林曾說:東方是東方,西方是西方,二者永不相遇。吉卜林說得太絕對,遇是要遇的,怎麼遇,如何處理遇?這才是東西方問題之所在。如何處理遇,這涉及到東西方精神與物質生活的許多方面,是個值得永久探討的大難題。但在東西方交匯的際遇中,中國在其間的反應,與許多東方國家的做法並不相同,這是不言而喻的。西方的問題西方自有多方利益的博弈與制肘(只要我們稍微理智一點,他們在新聞等方面的自我糾錯能力與機制,都不是中國可比的,除非一家新聞機構想垮台,否則沒有任何一家機構不把傳媒公信力當回事),我認為中國人應該思考的是,如果真有中國妖魔化,那麼我自己做錯了什麼,容易被他們妖魔化?我認為一個人遭別人誤解,首先要想想自己是不是有問題,這也是我這篇文章著力點在反省我們中國自身問題的一個原因。我不可能在一篇急就章言說清楚這麼宏大的命題,但我有幾點並不完整的看法提供如下,用於大家批評與思考。

一:今天不理智的民族主義地雷,皆拜中國愚民教育所賜。香港作家陶傑曾說過,中國的教育是在為未來埋地雷。這話與袁偉時先生所說的「狼奶教育」,只是對同一事實的兩種表述而已。由於我們是把愛國家、愛政府、愛黨一鍋燴的愚民教育,所以一旦看到西方對共產黨極權的批評,官方便用其愚民教育,說這是在批評中國,這是在反華辱華,一些接受這樣受害教育的人,便起來為虛幻的憤怒而戰鬥。我的意思是,國外許多對中國的批評,都只是批評官方批評中共極權,並非對這個國家的人民和文化,有什麼偏見而已,作為一個普通人,要分清這一點,不被官方的宣傳所左右。可惜的是,中國那些對自己糟糕的生存並狀態不憤怒,卻有一股子無名的愛國之火的人們,有多少人能分清這一點呢?官方正好利用這一切,來為其統治合法性並實現其統治小集團的利益最大化。

二:作為後發國家一種天然的挨打感,導致別人的任何批評,都視為挑釁。四九年我們的教育是,落後就要挨打。這樣的命題十分可笑,卻至今被普遍接受。世界上有許多國家落後,卻從來沒有被挨打過,落後與挨打不存在天然的聯繫。但落後的觀念的確給交往越來越多的世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鴉片戰爭,只不過別人想惠互利的商業意圖,卻被中國無端的拒絕,從而導致了效往的麻煩。當然導致這樣的戰爭,西方也是有恃強凌弱之嫌,但中國自己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我們自己卻不能忽略過。從鴉片戰爭到現在,我們都擺脫不了受虐狂狀態,這是整個民族心理扭曲、脆弱之表現,而這樣的脆弱和受虐心理,卻被我們糟糕的近現代史研究和意識形態需要而放大,從而形成了一種癲狂的民族主義情緒。

三:官方培養民眾的虐待狂的狀態,來反襯其作為所謂大救星的救世作用。四九年後得鼎,官方一開始的宣傳就是,沒有共產黨就沒有中國。後來覺得這樣絕對的話太無恥,於是改為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這種「沒有……就沒有」的武斷句式,在四九年後的官方宣傳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濫用,從而加強了一種沒有共產黨,中國人便不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活不下去的虛幻感覺。為什麼他們要愚弄民眾,培養這樣的虛幻感呢?那是因為他們深知自己是武力奪取政權,而且是在日本凌侵中國時發國難財而壯大,害怕民眾不服他們,從而採取一系列的洗腦策略,從而成功地在民眾頭腦中植入了「沒有共產黨就沒有新中國」這樣的芯片,從而使民眾完全喪失獨立思考能力。從受虐待狂心理的培養,到虛幻的受虐狂壓迫(誇大他國的壓迫與侵略),從而完成官方從精神對國人的完全奴役與統治,復以極權經濟對人之物質需求的全面控制,便很好地植入「大救星」這樣的芯片。

四:植入「大救星」芯片,誇大帝國主義侵略史,培養民族主義鴉片。西方對中國有無侵略,這不是個問題。的確西方在與中國相交之時,其恃強凌弱的行徑,應該受到批評,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們自身的專制制度、排外閉關有關。近現代許多戰爭,固有外國凌侵挑釁的原因,但中國自身的問題也促使了這些災難的發生,我們必須理智對待。在四九年前,對西方的侵略,我們都還有有一說一,有二說二的務實態度,但在四九年後,完全為了黨派利益,而不惜歪曲一切歷史,為剔除共產黨政權合法性焦慮服務的做法,比如因為美國支持國民黨,而將美國的一切都將以否定,五十年代的反美浪潮,皆是官方為一己之私利服務而已,非為民眾亦非為民族著想也。五十年代這樣對美國的妖魔化,當然有共產極權陣營和民主陣營冷戰的原因,但共產黨官方倒向蘇聯極權,為一黨之私利服務的做法,卻是不能否認的。

五:為黨派利益而非為民族利益的外交政策,是東西方摩擦乃至導致中方所謂妖魔化的一個原因。五六十年代不說了吧,國內死了很多民眾,卻要勒緊腰帶去支持意識形態的階級「兄弟」越南,後來又因為意識形態和黨派分歧,又去懲處他的「兄弟」越南,這些都是黨派外交,但卻帶來了民族災難。即便是如今,官方的外交政策中,朋友與否的概念,還是黨派和意識形態凌駕於國家、民族利益,一大世界景觀便是,誰被民主自由的世界認為是流氓政權,誰便是中國官方的朋友,如朝鮮、古巴等,這樣為黨派利益不顧一切的不理智選擇,你讓西方怎麼評價你?民主自由制度的確有它的問題,但已經被三四百年的時間特別是二十世紀以來,比其他制度包括所謂的社會主義制度更優越的制度。

六:極權統治是導致西方「妖魔化」中國政府的真正原因。現在政治文明需要的是破除壟斷,講究權力與政黨之間的制衡,因為只有這樣,每個的權利與自由,才能逐漸得到保護。那種在政治上搞壟斷,搞一黨獨裁,就是延續過去那種野蠻的叢林法則,是一種不文明的強權政治,這樣的制度應該受到批評與譴責,並加以改正。極權制度導致許多方面的走樣。單就目前的西藏問題,舉其大者:一是封鎖信息,排拒真相,不能給西方傳媒真實接近西藏的機會,這是西方傳媒失誤的原因;二是官方宣傳的公信力喪失殆盡,卻只允許官方獨家通過新華社發佈消息,當然會引起全世界各方面的強烈反彈;三是宣傳組織傳媒去採訪的做法,也是限制傳媒的自由採訪,「組織採訪」的做法本身就很荒誕,與新聞採訪的真實要求大相逕庭,何況採訪過程中,已經爆出官方的造假行為。可以這樣說,這次國際上對西藏事件的強烈反彈,乃至有些不實報導,可能有他們自身價值觀與偏向的問題,但最重要的是,中國官方的封鎖態度和應對危機公關的能力,極其低下,他們以為用此前一手遮天的做法,便可消彌世間的一切不同聲音與質疑,這其實是自欺欺人。不能真實報導,當然難免在一定程度上不實,而被中國官方誇大為「妖魔化」。

七:不理智的民族主義是柄雙刃劍,民眾和國家是最終的受害者。幾十年的愛黨即愛政府,愛政府即愛國的愚民教育,官方已經成功地偷換概念,成功地將黨派利益凌駕於民族國家利益之上,並且成功地利用黨派利益而偷用了國家民族利益,而許多人的利益因此慘受剝奪,卻並沒有意識到此點,這是官方幾十年來愚民的成功。而且他們為了黨派利益,成功地「妖魔化」民主自由,讓民眾覺得中國不適宜於搞民主自由,從而完成對民眾利益的綁架。為了利用民族、國家這樣的大牌牢牢攫取黨派利益,不惜開動一切宣傳機器,歪曲民主自由國家的好處,不惜一切說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比如台海問題,他們對台灣強硬,不是他們愛國,是因為這對不理智的民族主義者、不清醒的愛國主義者無法交待,因為這會涉及到他的統治合法性。其實真要解決台灣問題,就是放棄黨派利益,把民眾、民族、國家利益放在頭等位置就行了,可是極權的官方,他們會這樣做麼?我也希望統一,但你不放棄黨派私利,不放棄獨裁統一,台灣怎麼統一?能享受到民主自由,誰願意統一到一個獨裁政權之下?香港模式根本就不適用台灣問題。倒是最近胡錦濤的一中各表相對務實,但是真正要統一,那真是一件非常慢長的事,除非民主自由,中國無法統一台灣。中國不改變其獨裁統治,用黨派利益來與全世界的民主自由國家和國內民眾的利益作對,如果你不幸被妖魔化,你能怨誰呢?

2008年4月10日8:40分於成都

──轉自冉雲飛博客!(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美東時間: 2008-04-10 21:30:27 PM  【看農曆】
本文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8/4/11/n20780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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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廷良讨法玉溪的公开信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昭示天下任何角落以案说法言论负责人胡庭良,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 号。 (0877—6919491 luozhiping_2331@hotmail.com hutingliang1@gmail.com )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 原案案由: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原案控诉目的: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 原案控诉事实: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风通亮的百年窗户被其紧贴阻挡,接着更加无法无天,背信弃义,趁我户没有在家的日子,窜到我住宅屋顶上大搞建筑施工行为,利用我户房顶做工地,擅自拆开我十米瓦沟支撑脚手架和钢模板。此后浇灌完成楼房两间,横向复压伸往我房顶一米,纵向复压且玻璃墙外开窗于我房顶十米。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户屋架房厦,我住宅屋顶成为对方的天井,三间房子被践踏损坏,被水冲水透现象也曾发生。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张发起写下了一份《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注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 本县凤麓镇司法助理员高萍,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自文、南门村委会宋有能,居民委员会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是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当时众人反复议论言明,新翻盖房子的千万不要乱拆乱动别人家原本安居稳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发官司,后果不堪设想。谢长生当众对天发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层以上退缩于别人家的瓦檐外施工建设,碰撞不着原物原瓦,更不用说去拆动了。上述几方人员也就认可了谢长生所表达的意向。形成文字协议外的口头协议。他们在谢长生违反后进行了工程阻止。按照协议行事的话,建筑工程队伍爬不到我住宅物体上去当成工地作业。要把浇灌体积加大加宽,伸出一截的话,没有我的住宅屋顶落脚,就没有工程队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厦原状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见天日朝太阳望苍天的。“房厦保持原状”——《协议》此言就等于说明不能改变当初面貌,不能遮天蔽日。因此,这第二条已经包涵了不可复压我房顶及不拆瓦房不动手脚就复压不着的本意。 约定俗成了。撕毁协议, 谢长生首开先河。拆我瓦房后, “房厦保持原状”协定的论题被破坏,一毁皆毁。从此,三章约法无效了——起诉。 原案控诉理由: 初期,人们问我,为什么不跟着像谢长生一样,携带利刃,集聚亲友,赛吵赛闹,拳脚下面出真理。气话中鼓励我跟着动武,以牙还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话:跟他拼了。我答,当今是文明社会,法治时代,要严肃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向来倡导弱者走进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依靠法律手段对簿公堂解决矛盾冲突。国家能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定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算是有着一种公序良俗,社会契约,君子协定了。更何况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犯案现场,通知被告人,现在依法立案,施工暂停,等候审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等调解人员也曾阻止施工。 “三五”普法规划教育中常讲:与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边。但是,在我力排众议,尊崇守法第一,忠于国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个法字,走正常渠道,经过诉讼之后,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诉250天后指使澄江县的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其着重点强调《协议书》现在仍然有效力,现在仍然继续制约着我。对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请问玉溪市中院: 为什么判定合同只专门用来控制我这一单方面?八个月来对方拆动我瓦房,改变我房厦露天原状,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厦椽木瓦沟之间,为何不在约束之列?对方如不服从协议,为何事先不起诉?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吗?如遵照“不能拆动着”这一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修复不修复的问题。先有这一条,后才有协议书。经过“强奸”性侵犯后抹抹洗洗就算负了“保持原状”之责吗?房子原状为整体物权不动产,涉及通风气,纳光热,见天日,岂能一个“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话,就没有必要判决不判决。合同上写着准许在我房顶上施工建高楼吗?写着对方可复压并开窗于我房顶吗?又写着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过我屋架房厦吗?“强暴邻人”——侵权后可不负责任吗?用已被对方撕毁的协议来套牢我一方,这种行径合理吗?守约是成双成对几方面的事情, 还是一场独角戏?难道是合同法,变戏法?被告违反之后,合同还在起作用吗?法院唯独强迫我一方永远恪守协议成立吗?赋予对方不守约特权,是玉溪判倌的职责吗?法学同一律只停留在说教吗?实际诉讼就应该以“秀才碰着兵”而结束吗?合同的效力到底还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话,违反者理应付出巨大代价以资铭证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为证?还是原本就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无效合同?法锁锁什么? 为什么判决书“争议焦点”回避被告侵犯——“强奸”行为并违反“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缔约这一前因?前因后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别忘了,2000年5月提起诉讼的是前因案。后果案为数月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护纵容违约违法者,逃避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关天的玉溪市中级法院,岂不成了法学专业“门外汉”? 为什么判决书要极力掩盖本案事实真相——没有违约违法拆我瓦房,就没有这场讼累之事?诚信原则是诉讼之本,为人道德之根。被告丧失诚信良知,法性泯灭,玉溪判倌也要跟着一样? 为什么面临我房顶上开外窗建筑这一庞然物证而判“无妨碍,无影响”?此种状态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临高额经济损失,更面临“碰电碰火,撞车撞毁”故障,两户战争,势在必发,劫数难逃。恻隐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众目睽睽同我是睁眼瞎的话,玉溪判倌不是吧? 为什么判成《协议》为一方权利绝对专有,另一方绝对义务专有?我仅有提供方便利益给他方的义务?“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的制约条件为何被恣意剥夺?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点灯”一个道理?我是不是象“东郭先生”一样只有喂狼的理由?还是谁为狼作伥?玉溪法院尊颜不小,作出这样枉法枉判,坑良害良,丧尽天良,哪个预料得到? 为什么把案子断成《协议书》有的条约有效, 有的条约无效?偷换问题为哪桩?既然肯定了协议, 违约的被告人为何特别受到支持保护?既然协议撕毁了, 为何还要我给被告让出房厦上下?法学不矛盾律如何解释?都什么时代了,新千年新世纪,玉溪判倌竟然还有如此法牺司逻辑? 为什么判断我现在天天居住使用着的屋檐房厦“属谢长生的使用权”、“使用面积”?这两层瓦木土石究竟是谁的物权?这百年房子帽边伞盖遮风挡雨的面积,究竟是谁几辈人的“使用面积”?瓦房产业每时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吗?被谢长生建筑越界重叠复压面积不是胡庭良不动产部分吗?谢长生阳台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越界吗?胡庭良为何负有忍受其建筑故意越界之义务?事发时就立即诉控抗议为何无效?是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还是被告的假证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盖屋地权天权光照权空间权没有主管至此处此地的话,架构结合檐口檐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挂铁丝会伸展到此地此处吗?房厦房瓦屋檐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证质证雨证水证土证石证木证钢钉证铁丝证东西证吗?如果火灾之后的话,定案为烧的是哪一家的财产物质呢?这里金木水火土五证不全吗?怎能和协议中载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 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头协议除外,这二十八字是听不见读不懂的鬼话天书吗?这二十八字是谁新创造的魑魅魍魉魇魔魃魈怪诞符号吗?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国天南海北通用汉语汗言五音不正吗?是合同漏洞呢还是默示条款?这里是不是一条房厦房瓦所有权不可改变的论题?是不是体现出制空权在谁这一概念?而判决书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换现在所有权和以后拆建这两个时间差异的概念?《民法通则》吗?冥法通贼。 再请玉溪市中院回答: 一纸《协议》,几样对待?欺诈合同?有人认同。约法三章, 空头文章。物权物证, 众目昭彰。裁词判章, 官样文章。偷换论题,包庇违约。颠倒是非,护恶抑善。上有国法, 下有叛法?逆法屈法,判倌有法。打击守法,两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职守。法前不等,欺负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诉讼法虚,障眼法实,玉溪判倌:你公平吗? 案发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点,后果重点。法威之下,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剥夺辩论权,草菅人民案。法理不争,善恶不分。违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实际法瞎。红绿灯乱,雷池泛滥。上有宪法第三十九条,下有协议第二条,还有民法无数条,玉溪判倌:你公正吗? 不开庭,不传唤,不代理。不过问,不过堂,不告示。不宣布,不声响。不出现,不论辩,不露面,不说话,玉溪判倌:你公开吗? 如此看来,与法同行,法律还不在我身边。法术法势恶法枉法就在我身边。称霸一方的侵犯者更得势,善良老实的守法者更遭殃。继续遭殃下去的话,我这几间土木民宅就此报废,生灵五人流落在外。因被告故意导致的水患水灾时有发生,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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