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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至65歲 台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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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八日電)台灣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案,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從現行年滿六十歲延長為六十五歲,使與公務員退休年齡同步並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條件,這項修法草案將送院會進行二、三讀。

立法院環衛委員會上午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本與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楊瓊瓔等十六人連署版本的「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由副主任委員郭芳煜率領相關官員列席說明暨備詢。

上午一共有十幾位立法委員提出質詢,楊瓊瓔指出,台灣國民平均壽命已經提高到七十六歲,且勞動人口年齡有延後趨勢,宜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運用,同時降低少子化對勞動力減少的衝擊,因此宜延緩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因此提案修法提高勞工退休年齡為六十五歲。

勞委會副主委郭芳煜表示,這牽涉到勞工退休舊制一次金的問題,同時參考勞保條例與勞保年金,提議逐步延長強制退休年齡到六十五歲,也有立委建議在已有勞工如計程車司機的退休年齡延長到七十歲等情況下,政府應統籌強制退休年齡,甚至把警察等職業也納入,使退休制度更週延。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徐少萍質詢發現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延後五年,是勞工工作權延長,與現制自願提前退休請領退休給付沒有衝突;鍾紹和委員也指出,如果有五十九歲勞工符合規定本來明年可以請領退休金,即使修法通過把強制勞工退休年齡延長到六十五歲,也不會因此必須到六十五歲才可領勞退金,因此,環衛委員會在中午十二點過後還是通過修法草案,並送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

至於勞基法第五十四條同一條文其他規定則未修改,即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的情況還有一項,就是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不過,退休年齡雖然延後到六十五歲,但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的工作者,還是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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