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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院:马英九依例领取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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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旭昇台北十四日电)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台北地院今天判马英九无罪,全案仍可上诉。在支领特别费过程中,法院判决认为,最高行政法院已陈明认为特别费有补贴性质,被告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既未施用诈术也未使任何人陷于错误,马英九是“沿袭依例被动领用”具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

判决书表示,台北地院认为,特别费之领据具领,须领取人当时居首长职位,首长执行公务具有领取特别费之资格而以领据领取时,会计审计部门即授权首长弹性运用而核发。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五七号行政判决,已陈明“特别费之支给旨在补助县市政府主任秘书因公所需之酬酢事宜,具有补助执行公务之性质”,同样也认为特别费有补贴性质。

判决认为,被告马英九以领据领取特别费,没有施用诈术,也没使任何人陷于错误。

马英九自八十七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五年七月止,每月以领据支取台北市市长特别费三十四万元半数之十七万元。因特别费建置目的在补贴首长因公支用薪水之不足,且自六十二年起,将特别费之半数改以领据具领,全权授权首长针对已发生特别费因公支出之事由,完成核销手续之程式,会计审计人员不再过问使用流向及详目。

地方法院并参酌行政院、行政院主计处、立法院、监察院及审计部相关历史函释,制度设计目的,认为被告以领据具领之手段,是依照行政院之规定,且含有获得授权之特性,所以,申领核销的方式,不是欺罔讹骗之诈术。

另外,马英九未曾指示在领据上盖章,也从未主动填写领据申请特别费半数,这些都经过证人结证属实。法院认定,被告是沿袭依例被动领用具实质补贴性质之特别费半数,没有施用诈术。

在会计人员方面,都是依例办理特别费领据核销、或形式审查,都尊重首长之使用权利,而不过问其用途流向,身为会计人员并未陷于错误,客观上不符合诈欺行为。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台北地检署依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将马英九起诉,市府秘书余文被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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